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時間:2024-11-11 07:36
□記者 許予朋
11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反洗錢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銀行保險報》記者注意到,修訂后的反洗錢法共7章65條,包括總則、反洗錢監督管理、反洗錢義務、反洗錢調查、反洗錢國際合作、法律責任和附則。
從定義上看,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性質的洗錢活動。
監督管理方面,新反洗錢法明確,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全國的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有關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在金融機構市場準入中落實反洗錢審查要求,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金融機構違反反洗錢規定的,應當將線索移送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并配合其進行處理。
履行義務方面,新反洗錢法提出,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盡職調查制度。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不得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戶開立賬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務;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及其交易涉嫌洗錢活動;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問。
值得關注的是,反洗錢不再只是金融機構的“專屬責任”。根據修訂后的反洗錢法,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房地產中介機構,部分涉及代理買賣不動產、代管資產、代管銀行及證券賬戶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以及從事規定金額以上貴金屬、寶石現貨交易的交易商等,也需要履行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
國際合作方面,反洗錢法要求,國家有關機關在依法調查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過程中,按照對等原則或者經與有關國家協商一致,可以要求在境內開立代理行賬戶或者與我國存在其他密切金融聯系的境外金融機構予以配合。外國國家、組織違反對等、協商一致原則直接要求境內金融機構提交客戶身份資料、交易信息,扣押、凍結、劃轉境內資金、資產,或者作出其他行動的,金融機構不得擅自執行,并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金融管理部門報告。
此外,修訂后的反洗錢法明確,反洗錢工作應當依法進行,確保反洗錢措施與洗錢風險相適應,保障正常金融服務和資金流轉順利進行,維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